消防應急照明做為一切正常照明燈具的一部分兩者之間另外應用時,需有獨立的自動開關,且操縱面板開關宜與一般照明面板開關相差別或采用帶顯示燈型。
消防應急照明不當作一切正常照明燈具的一部分不另外應用時,當一切正常照明燈具因事斷電,應急照明燈開關電源應全自動資金投入。消防疏散安全通道的消防疏散照明燈具的光照強度值不少于0.5lx,人防設備為lx。
在工作場所,消防應急照明的照度值不得低于該場所總照度值的5%。除非另有規(guī)定,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得小于該場所總照度值的10%。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應配備出口消防應急標志燈。
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泵房、防排煙室、配電室、自備發(fā)電機房、電話總機房及其他在發(fā)生火災時需要繼續(xù)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。
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建在墻壁或頂篷上,安全通道標示宜建在出入口的頂端,疏散走道的警示標志宜建在疏散走道以及轉角處,距路面1.Om下列的墻壁,直達型過道消防疏散疏散指示燈的間隔不可超過10.Om,走道轉角區(qū)疏敦標志燈間距不應大于1.Om。
人防設備中,疏散走道標示疏散指示燈的間隔應不超十米,離地高寬比為1.00—1.50m。
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系統(tǒng),可選用電瓶作后備電源,電瓶按90min配備,照明燈具持續(xù)供電系統(tǒng)時間不可低于30min。